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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块钱”再赴京城

北京首例一块钱官司引人关注
1998-11-27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山西垣曲消费者高河垣的一元钱交通费官司于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就消费者因退书引发的交通费赔偿问题展开辩论,这在北京尚属首例。

一审判决

1998年4月14日高河垣在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花19.6元买了一本《走向法庭》图书,但在20日晚发现所购之书缺少10余页。21日中午,高河垣乘坐公共汽车前往该图书中心退书,同时要求对方承担退书往返交通费。图书中心表示同意退书,但拒绝支付一元交通费,高河垣为此向东城区消协投诉,但未能解决,遂返回原籍后再次来京,将该图书中心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因退书而支出的往返公共汽车票一元钱,及诉讼期来京所花费的交通、住宿费800余元,另提出赔偿精神损失一元钱。而图书中心坚持只为原告退书,不同意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原告要求赔偿因退书、诉讼所损失的交通、住宅费的诉讼请求,是因被告所售图书质量而引发的,被告应予以承担。法院判决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退还购书款19.6元,赔偿交通、住宿费808元。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上诉

一审判决后,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并当庭指出: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因大件商品的质量问题退换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由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北京市关于《消法》实施办法中也提到,大件商品由工商管理部门规定,但在有关部门列举的大件商品目录中,并不包括图书,除大件商品外的因退换而发生的交通费如何处理,实施办法中并未提及。因此,只要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或限定法条的解释。

另外,原告所引用的对《消法》的解释是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而有该法的解释权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无此权力。

二审上诉方甚至还提问,假如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因退书而损失的一元钱交通费,那么以后消费者为退货而乘坐飞机的费用、外国消费者为退货而来京的费用是否也要赔偿呢?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由此带来的社会效应呢?

原告陈词

高河垣的代理律师指出,上诉方承担原告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元钱交通费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商家除了返还消费者购书款外,还要赔偿其因退书而发生的交通费损失。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赔偿损失有具体解释,即:对存在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通过更换、退货方式予以补偿,赔偿损失是指赔偿因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除该商品价值之外的其他损失,如交通费、邮寄费、误工费等。

原告律师说,虽然书籍不是大件商品,但《消法》实施办法中也没有关于小件商品不支付交通费的规定。另外,由于《消法》的起草任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承担编写,《消法》的解释权也应由条法司负责解释。

关于一元钱精神赔偿,该律师认为,消费者原本是来旅游观光的,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消费者的不愉快和因打官司所带来的精神压力,这都是对消费者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对该赔偿予以支持。

问题焦点

一元钱官司之所以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其焦点就在于消费者因退书而造成的一元钱交通损失费是否应该让商家来承担。

本案原告是一名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使自己损失一元钱而走上法庭,表现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而商家也为这一元钱而争辩不休,双方的目标在于一个“理”字。审判长在休庭前曾主持调解,但双方皆表示只有对方认自己这个理儿方可达成调解,消费者高河垣还当庭表示,所有调解都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

一元钱官司不久后将宣判,不过,官司引起的辩论会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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